本標準規定了聚四氟乙烯波紋補償器(一下簡稱補償器)的產品分類、技術要去、試驗方法、檢驗
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的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補償耐腐蝕性管道與設備的熱位移、機械位移以及吸震降噪而采用的聚四氟乙烯波紋
補償器,補償器的設計溫度為-50~180℃
補償器根據其外表有無加強層分一下三類:
I類---聚四氟乙烯波紋補償器
II類----聚四氟乙烯外包橡膠加強波紋補償器(橡膠復合波紋補償器)
III類----聚四氟乙烯外加金屬加強播完補償器(金屬復合波紋補償器)
技術要求:
補償器應符合本標準要求,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的技術文件制造
補償器的所有材料均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具有相應的合格證書
補償器用的聚四氟乙烯材料應符合ZB G33 001~33004的規定
對II補償器的外包橡膠層材料應采用與合同要求相適應的耐溫、耐腐蝕和抗老化的橡膠
制造補償器用的聚四氟乙烯毛呸圓筒應無分層、針孔、氣泡、金屬雜質和裂紋等缺陷存在,且內表面光滑
用纏繞法成型的聚四氟乙烯毛呸圓簡厚度應參照ZBG3302的規定
用板材成型的聚四氟乙烯毛呸圓簡材料為SFB-1
聚四氟乙烯波紋管的方便密封面應平整,不得有大于板厚負偏差的劃痕和凹凸皺紋存在,對小于板
厚負偏差的劃痕和凹凸皺紋應修磨平整。
補償器法蘭密封面不允許有焊渣、焊瘤、毛刺等缺陷存在,法蘭應符合合同的規定。
III類補償器的內襯與外殼應貼合,內襯波紋及其他部位應無異常變形
II類補償器的外包橡膠層應無裂紋、氣泡、脫層
III類補償器的金屬波紋補償器部分應符合GB/T12777中第4.1、4.3、4.4條和第5~7章的有關規定
I、II類補償器的波高、波距尺寸的極限偏差為其基本尺寸的±8%,且不得大于±5mm,補償器的內
徑未住尺寸的郟縣偏差應符合GB1804中v級的要求。